2007年大事記
>> 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台灣水上摩托車活動安全推廣協會2007年大事記
2007.4--台灣花蓮—日本与那國水上摩托車國際遠航活動前訓練,台北萬里—彭佳嶼,145公里遠航訓練
2007.5--台灣花蓮—日本与那國水上摩托車國際遠航活動前訓練,台北貢寮—龜山島,80公里遠航訓練。
2007.6--嘉義到澎湖到金門 550公里航行挑戰完成
2007.6.23--第一次水上摩托車上街抗議,抗議海洋國家淪為口號
623台灣水域遊憩活動大會師 活動宣言、主張
此致各位愛好台灣美麗山水的先進
台灣是個美麗的海島國家,感謝上天賜我們這麼一個寶島,讓我們擁有在這美麗水域進行欣賞、教育、訓練、遊憩、保育的活動權利。觀光遊憩不僅僅是一個口號,更有機會成為一個產業,台灣的美麗我們自己最知道,沒去過福隆怎麼發現福隆的沙灘正在流失,沒有欣賞過珊瑚怎麼知道珊瑚王國的美名正成為歷史的過去,台灣的好山好水你我都有權利欣賞、有義務推廣、有責任保護,台灣應該更方便、更簡單、更輕鬆的親近海、親近河川湖泊、親近各個水域。今天讓我們一起為台灣的水域遊憩活動來共同努力,讓我們一起發聲,破除這些目前不合理、不合法的水域遊憩活動禁制公告,讓我們的後代在未來能夠擁有更多的遊憩活動空間 (陸地空間有限,水域空間無窮),更愛台灣。
我們在此吹響行動的號角,舉辦第一次大型水上活動遊行,舉辦爭取水域遊憩活動的陳情遊行活動,本次活動訴求台灣各美麗水域的解嚴 (各水域管理機關、水利署等) 與執法機關 (水利警察、海巡署等) 對於水上活動的尊重與重視,歡迎各水界同好先進踴躍參加一起響應。
敬邀各位先進共同參與
台灣水上摩托車活動安全推廣協會 理事長 陳長興
台灣獨木舟推廣協會 理事長 李元治
我們要求
1.台灣各水域應解嚴,政府應『實質開放』有所作為: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應明文規定各水域管理機關應『負面表列』積極開放水域休閒活動。水域管理機關應鼓勵開放各種類水上活動,劃定水域分區範圍,應彙集各水域活動團體意見。
2.禁制水域遊憩活動要有正當理由:
水域活動管理辦法應明文規定水域管理機關公告水域禁制活動項目應公開『禁制理由』與『科學化管理數據』,以昭公信。
3.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一律平等:
各水域管理機關制訂水域管制公告必須顧及動力及非動力遊憩活動項目,不得獨厚單一項目,各水域管制公告制訂民眾申訴管道並應每年檢討並重新審定,水域管制公告應上網公告、制訂告示牌並明訂座標系統。
4.執法機關應重視憲法第22條、23條、24條保障人民的自由:
執法機關應立即停止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包括警政署與海巡署,都不得無故侵犯與驅離水上活動者,應設立發現水上活動的處理標準程序,並且立即重行擬定合法(負面表列)的管理公告。
5.立即撤銷不當水域禁制公告與過時的法律規定:
A.立即撤銷『臺北縣政府民國93年10月08日北府建技字第09306719521號公告』。此公告禁止台北縣所有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憲法22條、23條、24條,要求解嚴開放台北縣水域。
B.重新修訂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應開放一般民眾水域遊憩活動,制訂一般民眾遊憩管理辦法。不要為了在水庫區域保護高污染遊覽船隻的業者,反而犧牲一般民眾的權益。(例如:石門水庫、日月潭)
C. 要求開放『旗津海域水域活動(含衝浪)』,高雄市政府應大力去宣導哪裡是『旗津海域安全的戲水地方』,而不是以『因為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在海上玩,所以戲水民眾看到也會想下水~』這種胡亂編織的罪名,概括認定『有人淹死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人害的』。
6.制訂水上摩托車管理辦法:
水上摩托車,因不具船型應屬於特殊船舶,台灣未來水域遊憩風氣大開,水上摩托車數量呈現倍數成長,應制訂水上摩托車管理辦法,積極提振水域遊憩風氣。
7.開放遊艇港斜坡道上下水上摩托車,調降遊艇港收費標準
開放遊艇港斜坡道上下水上摩托車,調降遊艇港使用收費標準,增加台灣遊艇港使用率。
8.修改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騎乘水上摩托車者,應戴安全頭盔及穿著適合水上摩托車活動並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應刪除『帶安全頭盔』字眼。
9.調整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的裁罰,區分營利業者與一般民眾罰則,符合比例原則
闖越平交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最高新台幣一萬兩千元的罰鍰。違反水域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之公告事項(例如:划獨木舟誤闖禁制區域),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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