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上可供水上摩托車停靠的碼頭
>> 20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注意!這是法理上可以,實際上要等車友去過開拓疆土之後才知道,因為這些已經不是漁港了,所以法理上他是沒有辦法用漁港法來規範的(有去過馬祖背過10萬元罰單的車友應該知道意涵是啥...),請各位車友試下過看看。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45129號公告
主旨:廢止指定臺北縣永興漁港、澎湖縣西嶼坪及土地公漁港、臺東縣石雨傘及漁人漁港等5處漁港為第四類漁港。
依據:漁港法第4條第2項。
公告事項:本會82年5月29日82農漁字第2040377A號函公告指定臺灣地區漁港類別迄今,漁港分四類計236處,其中臺北縣永興漁港、澎湖縣西嶼坪及土地公漁港、臺東縣石雨傘及漁人漁港等5處第四類漁港已無漁船設籍,爰公告廢止。